2007年11月2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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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军事件击中医疗法规的软肋
杨涛

  数天前,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其怀孕的妻子最终因重症肺炎而死,一尸两命。当天,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医生,流着眼泪遵守了法律——家属不签字,医生无权做手术。结果,本可挽救的产妇在30多名医生面前生生离去(11月23日《京华时报》)。
  任何个体的生命只属于他自己,别人,哪怕是父母、子女、配偶都无权决定他人的生命,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然而,现实却是残酷的,在动手术的问题上,我们个体的生命似乎完全握在家属手中。类似的事件,在北京海淀区也发生过,一名男孩患有突发性脑炎,家长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孩子死亡。
  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照我的理解,相关医疗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完全是基于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的需要,也是为了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相应的责任。但是,它却埋下了巨大隐患——一旦家属有了二心,患者的生命权如何保障?
  一项意在保障患者权利的规定,却可能因此葬送患者的生命,这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事。发生在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这一事件,敲响了警钟。
  首先,“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规定存在问题。通常情况下,患者与家属意见是一致的,可如果不一致,那么医院能否动手术呢?我的观点是,如果家属与患者的意见不一致,则必须服从患者的意见,因为生命是属于患者自己的,而不属于其家属。法规应当就这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我不清楚,肖志军的妻子在当时是否清醒,如果清醒,假定有这么一条规定,医院就可以征得肖妻本人同意后为其施行手术,从而挽救她的生命。
  其次,家属的“决定权”过大。通常,医生的专业判断比家属的判断更准确,在明显的患者需要救治而家属不予签字的情形下,法律应当为医生松绑——准许医生在请示相关主管部门后,可以不经家属同意就进行手术,并承担当时有做手术必要的举证责任。
  再次,权力也意味着责任,法律、法规既然赋予了家属如此之大的权力,可以通过签不签字来决定患者的生死,那么家属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明显的必须进行抢救并且经过医生阐明情况后仍然不让医生救治,甚至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不救治患者的家属,法律应当规定这种行为是过失杀人或者故意杀人(也可以通过司法结合法理来进行认定)。如此,家属才会在签字问题上更加慎重,也可以避免诸如肖志军自己不签字导致妻子死亡反而倒打一耙要告医院的事情的发生。
  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令人扼腕叹息。然而,如果一条生命能换来我们的医疗法规不断地改进完善,以便在将来挽救更多的生命,那将是不幸中的万幸!